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秦培友,曾用名秦剑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兴与被告秦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秦培友有效的送达地址,在本院依法送达公告费交纳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王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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