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兴国: 张兴国与高庆保为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保全完毕。至此张兴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祥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