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申请人:阴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友生与被告阴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友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阴涛所有的存放在雄县交警队存车场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价值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友生以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阴涛所有的存放在雄县交警队存车场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价值10万元以内),期限为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