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俞丹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敏、张维杰,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刘亚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俞丹旎与被告刘亚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丹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
原告诉称 原告俞丹旎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7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7540元(以借款本金47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3.85%,从2020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共5个月的逾期利息为470000*3.85%/12个月*5个月=7540元;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本金470000元,年利率3.85%另行计付);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3月16日,原告俞丹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分多次共向被告刘亚琦转账400025元;2019年9月1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80000元。2020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补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刘亚琦今向俞丹旎借款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约定在2020年10月31日归还,在2020年5月31日前尽量先归还五万元,双方无其他约定。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3月20日,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9000元、1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俞丹旎提供的证据和庭审陈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刘亚琦偿还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亚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刘亚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丹旎借款本金47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2元,由被告刘亚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之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