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C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勾泽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丽娜尔波再拜,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一下简称嵘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丽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源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5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嵘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勾泽沛,被上诉人古丽娜尔波再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嵘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古丽娜尔波再拜支付其公司欠款85,000元和剩余租金30,000元共计115,000元。事实和理由:1、双方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嵘源公司位于文化路市场55-57号(原红星商店)20平方门面房租给古丽娜尔波再拜使用,每年每间26,000元,共两间门面房,合计52,000元整。租赁时间为一年。从2015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22日止”。2015年5月24日双方签订一份欠条,内容为“古丽娜尔欠55-57-59下房租30,000元,双方同意按原合同延期五年,其他条款不变。”从欠条的内容已经明确“其他条款不变”,即每年每间房租26,000元不变。故应当理解为:“古丽娜尔波再拜欠55-57欠款30,000元。增加一间房屋59。租期延期5年”。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三年租期,每年的租金为78,000元。三年共计234,000元。2、其声称三年全部房租79,000元属于计算失误。双方发生争议至起诉至法院,属于法律赋予其公司的权利,并无不妥。3、2018年4月7日、10月15日、2019年7月11日,其公司共计收到房租149,000元,对方尚欠85,000元,加上2016年欠款30,000元,古丽娜尔波再拜共计欠付租金为115,000元整。    

被上诉人辩称

古丽娜尔波再拜辩称,2015年其支付了50,000元租金。2016年双方续签了合同,将三间商铺写在一起,2016年支付了60,000元,每间20,000元。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每年支付50,000元,以上合计其向嵘源公司支付了370,000元。虽然合同上写的是每间商铺每年26,000元,实际是嵘源公司为向案外人索要租金,与本人签订的案涉合同,实际嵘源公司每年只收取租金50,000元。其已不欠对方任何费用。    

一审原告诉称

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古丽娜尔波再拜支付2016年房租余款30,000元及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共三年的房租费7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古丽娜尔波再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9日,嵘源公司与古丽娜尔波再拜之间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嵘源公司将位于文化路市场55-57号(原红星商店)20平方米门面房租给古丽娜尔波再拜使用,每年每间房租26,000元,共二间门面房,合计52,000元整。租赁时间为一年,从2015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22日止。”2016年5月24日,双方之间签订一份欠条,内容为:“古丽娜尔55-57-59下欠房租30,000元,双方同意按原合同延期五年,其他条款不变”。落款处有嵘源公司签字和古丽娜尔波再拜民文书写余30,000元大写叁万元并签字。2018年4月7日嵘源公司向古丽娜尔波再拜出具一份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古丽娜尔波再拜房租现金49,000元。”落款处有嵘源公司签字。2018年10月15日嵘源公司向古丽娜尔波再拜出具一份收条,内容为:“古丽娜尔波再拜现金50,000元,其中现金20,000元红包30,000元共计50,000元,10月份全部清算完毕。”落款处有嵘源公司签字。2019年7月11日嵘源公司向古丽娜尔波再拜出具一份收到50,000元的收条一份,落款处有嵘源公司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嵘源公司与古丽娜尔波再拜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并自愿延期五年,2015年约定按每间房租26000元租了两间,2016年古丽娜尔波再拜向嵘源公司支付房租部分款后余30,000元未支付,后每年古丽娜尔波再拜向嵘源公司支付三间房屋租金50,000元至2019年。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被告提供的收条可以证实2017-2019年的房租已支付,嵘源公司收到租金也古丽娜尔波再拜出具收条,现嵘源公司主张古丽娜尔波再拜未支付自2017年至2019年三年剩余房租费79,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嵘源公司于2017年开始至今未采取适当措施,且在每年收取租金时也未在收条中明确表示剩余租金未缴纳等,故嵘源公司主张的事实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责举证一方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古丽娜尔波再拜辩称2016年所出具的欠条30,000元已于2016年向嵘源公司偿还的反驳意见,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古丽娜尔波再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嵘源公司支付房租欠款30,000元。二、驳回嵘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的650元,由古丽娜尔波再拜负担275元,嵘源公司负担375元。     二审期间,嵘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勾泽沛的妻子蒋彩萍和儿子狗洪波出庭证实称,古丽娜尔波再拜从嵘源公司承租的三间房屋每年租金约50,000元,其按照之前的租赁费标准,从古丽娜尔波再拜处收取案涉三间商铺两年(2019至2021年)的租金100,000元。     嵘源公司质证认为,该房屋产权属于公司,蒋彩萍和狗洪波无权处分该房屋。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勾泽沛妻子蒋彩萍、儿子狗洪波出庭证实三间房屋年租金总额为50,000元,并认可收到古丽娜尔波再拜交纳的最后两年租金合计100,000元。     本院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间商铺年租金的标准以及古丽娜尔波再拜欠付的数额问题。     本案中,嵘源公司认为三间商铺年租金为78,000元。古丽娜尔波再拜认为是50,000元。双方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55、57号两间商铺,每间每年租金26,000元,合计52,000元。古丽娜尔波再拜于2016年5月24日给嵘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勾泽沛出具的55、57、59号三间商铺欠付30,000元的欠条中,载明“双方同意按原合同延期五年,其他条款不变”,双方均认可该欠条系三间商铺的租赁合同,但该欠条中未约定三间商铺的年租金总额。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古丽娜尔波再拜每年向勾泽沛缴纳50,000元租金,嵘源公司均未要求古丽娜尔波再拜出具欠付28,000元欠条,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与古丽娜尔波再拜无利害关系的勾泽沛妻子蒋彩萍、儿子狗洪波在二审中出庭,证实三间房屋年租金总额为50,000元,认可收到古丽娜尔波再拜交纳的最后两年租金合计100,000元。因此,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证人证言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可以认定案涉三间商铺每年租金总额为50,000元。故嵘源公司关于三间商铺年租金为78,000元,古丽娜尔波再拜尚欠租金115,00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古丽娜尔波再拜出具的30,000元欠条判决其向嵘源公司支付30,000元租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然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新疆嵘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吐力克尼艾买提 审判员    努勒克库达依拜 审判员    王国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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