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连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张保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连忠与被执行人张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保和应向申请执行人李连忠支付借款18306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5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保和名下的12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5月、6月7月、8月、9月共8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保和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未在克拉玛依市有公积金开户及土地登记信息。 4.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保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反馈无财产线索。 6.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森香水岸幼儿园项目部、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的财产线索,因森香水岸幼儿园工程尚未完全结算、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已被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冻结,现尚不具备执行条件。 7.2021年9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连忠,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保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连忠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保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连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解长林 审判员 孙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