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阳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中路(白马市场门口)。
法定代表人:杨学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公司员工。
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行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建祥,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铠,贵州皓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绥阳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绥阳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绥阳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76.00元,减半收取10,588.00元,由原告绥阳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