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姜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陆云刚与姜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3民初1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素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云刚申请强制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33465.00元,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姜素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姜素娟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姜素娟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对被执行人姜素娟名下哈飞牌(车牌号码:黑A×××××)汽车、东风日产牌(车牌号码:黑A×××××)汽车依法予以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姜素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姜素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姜素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