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葫芦岛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远达开发G楼B段11-19轴(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3728974A。 法定代表人:马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月,系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素梅诉被告葫芦岛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素梅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素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素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侯素梅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康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明宇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