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芳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金江镇。 被执行人:王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金江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芳英与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吴芳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388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9元,但被执行人王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3刑初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中“被告人王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赔偿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38800元给原告吴芳英”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晖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春庆 审判员 邱 夫 审判员 张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