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某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某,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杨某与潘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某民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1)向潘某民支付65000.00元;(2)向潘某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75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8】。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两查”。2021年6月9日,经本院主持当事人双方电话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限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限期于2021年8月20日一次性向申请人履行案款6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75元。逾期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计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限期履行期间暂不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和纳入失信名单,但要对其限制消费,双方同意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新达成了限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符合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部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227执26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