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梦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84584M。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梦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梦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梦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