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付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威与被执行人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1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威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威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7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付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6月24日、9月3日对被执人付鹏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于2021年7月15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付鹏不动产信息,无房产。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付鹏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付鹏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付鹏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于2021年9月8日向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化供电段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更改被执行人付鹏工资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电话通知了申请执行人黄威,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黄威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面谈申请执行人黄威,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付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黄威表示同意。
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付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908.25元(标的金额30550元、执行费358.25元)、尚有30908.2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付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威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黄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