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李某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小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小源 书 记 员 周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