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山望贵商行。住所地: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 经营者:余望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石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通山县。系经营者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兴,通山县横石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乐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敬全,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通山望贵商行与被告王文龙、乐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原告通山望贵商行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山望贵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2.50元,由原告通山望贵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珍旦 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 人民陪审员 方良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沈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