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0GHY9G。 法定代表人:赵德全,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崇立,系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刘耀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被告:黄双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耀江、黄双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耀江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2.由被告黄双全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已于2018年8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豫1526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己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鲁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