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继兴,男,1991年12月13日,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执行人:庞智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执行人:庞福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陶继兴与被执行人庞智联、庞福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陶继兴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庞智联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兴业支行的账户(账号:62×××43_156_1)的存款729元、被执行人庞福联名下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的账户(账号:62×××74-000156)的存款312.64元至兴业县人民法院账户以偿还债务(开户行: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2021)桂0924执781号,账号:52×××00-104158)。申请执行人的交通费、医疗费得以全部受偿,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得以缴纳,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陶继兴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