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建设大道130号鸿翔华庭A1栋102号-104号。 负责人:杨宁。 委托代理人:谢丽娟、顾能云,该支行员工。 被告:欧扬燕,女,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朱乃昌,男,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诉被告欧扬燕、朱乃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谢丽娟、顾能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扬燕、朱乃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欧扬燕、朱乃昌于2016年10月21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欧扬燕、朱乃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修建果园设施。被告欧扬燕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75%,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可能有损贷款人债权的情况,贷款人有权强制收回贷款;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即逾期、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0.075%),不按期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反合同任一条款或者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告欧扬燕发放了200000元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欧扬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截止2018年10月25日,仍拖欠贷款本金195054.23元、利息5490.72元,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欧扬燕、朱乃昌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5054.23元,并以195054.23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10.075%计收利息、罚息直至贷款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起诉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结婚证、营业执照;2、《小额贷款借款合同》;3、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

被告辩称

被告欧扬燕、朱乃昌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6年7月15日,原告(贷款人,甲方)与被告欧扬燕(借款人,乙方)、朱乃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99930Q116073440790),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75%;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贷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贷款用途为修建农药管道灌溉设施;乙方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者发生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被告欧扬燕作为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名,被告朱乃昌作为借款人配偶的共同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名。 同日,原告向被告欧扬燕的账户发放贷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75%。被告欧扬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名确认。 被告欧扬燕、朱乃昌借款后,从2018年7月15日起逾期还款,截止至2018年10月29日,仍欠贷款本金195054.23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5706.0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欧扬燕、朱乃昌偿还欠款无果后,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欧扬燕与被告朱乃昌于1992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欧扬燕、朱乃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有原告与被告欧扬燕、朱乃昌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被告欧扬燕立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欧扬燕、朱乃昌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欧扬燕、朱乃昌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欧扬燕、朱乃昌截止至2018年10月29日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95054.23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5706.08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欧扬燕、朱乃昌应予清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欧扬燕、朱乃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贷款本金195054.23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截止至2018年10月29日,利息(包括罚息、复利)5706.08元;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195054.23元为基数依照《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欧扬燕、朱乃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春兰 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 人民陪审员  杨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慧慧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