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吴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凤城市,现住凤城市。

委托代理人:卢士萍,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凤城市。

申请执行人:赵树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凤城市,现住凤城市凤凰城区。

被执行人:蔡宝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代理人:宋继武,凤城市刘家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树松与蔡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吴桂花对本院作出的查封吴桂花所有的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华澳凤凰园小区1#103号建筑面积为187.71平方米营业用房(凤房权证号为01××94);查封蔡宝坤所有的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新富源开发河畔新城C35#-4号建筑面积为250.99平方米住宅及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新富源开发河畔新城C30#102号建筑面积为25.02平方米车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辽0682执异38号执行裁定,驳回吴桂花的异议请求。吴桂花不服,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5月1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6执复25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凤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现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申请人吴桂花称,异议申请人与蔡宝坤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9年5月7日在凤城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已经明确:华澳凤凰园小区1#103号营业用房及河畔新城C35#4号住宅、车库归女方单独所有,银行贷款由女方自行偿还。该营业用房产权证注明属吴桂花个人所有,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住宅及车库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得知被查封。2019年5月30日,赵树松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异议申请人与蔡宝坤共同承担债务,并查封了上述不动产。经两审法院判决,异议申请人不承担还款责任,赵树松保全错误。异议申请人与蔡宝坤协议离婚在先,赵树松提起民事诉讼在后,异议申请人与蔡宝坤没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意识。《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公平合理,不存在蔡宝坤将主要财产转移给异议申请人的嫌疑。并且,吴桂花是案外人,执行裁定无生效的法律文书,查封其财产是错误的。请求支持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赵树松称,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查封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吴桂花已提出超标的查封复议申请书,但夫妻二人为了逃避债务让法院解封离婚时分割给债务人蔡宝坤的财产,目的是解封后再抵押贷款,使本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财产分割不合理,以离婚为手段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财产分割行为无效,请求驳回吴桂花的申请。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蔡宝坤称,申请执行人没有事实证明夫妻财产分割不公,并没有逃避债务的事实证据,吴桂花不承担债务,蔡宝坤的财产可以偿还其债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赵树松与蔡宝坤、吴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辽0682民初18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蔡宝坤所有的坐落于凤城市××城区翰墨街老爷庙转盘建筑面积为1676.06平方米办公用房(凤房权证号为06××51);二、查封被申请人吴桂花所有的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华澳凤凰园小区1#103号建筑面积为187.71平方米营业用房(凤房权证号为01××94);三、查封被申请人蔡宝坤所有的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新富源开发河畔新城C35#-4号建筑面积为250.99平方米住宅及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新富源开发河畔新城C30#102号建筑面积为25.02平方米车库。蔡宝坤、吴桂花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辽0682民初18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吴桂花所有的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华澳凤凰园小区1#103号建筑面积为187.71平方米营业用房(凤房权证号为01××94);查封蔡宝坤所有的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新富源开发河畔新城C35#-4号建筑面积为250.99平方米住宅及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新富源开发河畔新城C30#102号建筑面积为25.02平方米车库;二、撤销本院(2019)辽0682民初18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019年5月30日赵树松提出诉讼。201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9)辽068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蔡宝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树松借款3002609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二、驳回原告赵树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赵树松及蔡宝坤均不服,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辽06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蔡宝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赵树松借款32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三、驳回上诉人赵树松、上诉人蔡宝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查明,异议申请人吴桂花与被执行人蔡宝坤于2019年5月7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在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一套位于凤凰城区翰墨街老爷庙转盘,建筑面积1676.06平方米,(凤房权凤凰城区字第××号)归男方独自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独自偿还)。2、一套位于凤凰城区华澳凤凰园小区1#103号,建筑面积187.71平方米,归女方独自所有(房屋贷款由女方独自偿还)。3、一套位于凤凰园小区,第一幢越单元105号房,建筑面积195.95平方米,归女方独自所有(房屋贷款由女方独自偿还)。4、一套位于河畔新城,第C30#幢双1单元102号房,建筑面积25.02平方米,(合同编号:2010CC1728),归女方独自所有。5、一套位于河畔新城,第C35幢4单元35#-4号房,建筑面积250.99平方米,(合同编号:2009C21685)归女方独自所有。6、另有一辆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辽A×××××,归女方独自所有。(该车贷款由女方独自偿还)。7、名称:凤城市鑫科保温板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隈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2MA0QEQ08E,归女方独自经营。8、名称:辽宁亿融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凤城市草河管理区平安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2318699376K,归男方独自经营。10、名称:凤城市凤凰大世界烟酒商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凤城市华澳凤凰园小区1#103号,注册号:210682600107742,归女方独自经营,其他双方无争议。婚姻存续期间无债务债权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吴桂花提出执行异议的主要理由是离婚在先,诉讼在后,且其不是被执行人,法院生效判决吴桂花不承担偿还责任,执行裁定无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法院查封在离婚协议中已确认为吴桂花所有的财产不当,要求解除已查封属于离婚协议中属于吴桂花的财产。故本院应当对赵树松起诉吴桂花和蔡宝坤民间借贷纠纷中执行法院对吴桂花所主张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审查。本院查封的财产是吴桂花所有的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华澳凤凰园小区1#103号建筑面积为187.71平方米营业用房(凤房权证号为01××94);查封蔡宝坤所有的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新富源开发河畔新城C35#-4号建筑面积为250.99平方米住宅及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新富源开发河畔新城C30#102号建筑面积为25.02平方米车库。查封的财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异议申请人吴桂花所有,财产均为不动产。对于不动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查封蔡宝坤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查封吴桂花所有的财产,因其不是被执行人且不承担属于赵树松的债务,对该查封的财产应予解除。对于赵树松所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及财产分割效力等,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综上,本案是对查封标的所有权提出的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中止对异议申请人吴桂花所有的坐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华澳凤凰园小区1#103号建筑面积为187.71平方米营业用房(凤房权证号为01××94)的查封。

二、驳回异议申请人吴桂花的其它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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