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肖新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系(2020)粤0307刑初*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肖新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07刑初1498号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2310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缴纳上述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刑内容,2021年3月3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本院账户,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可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307刑初4443号刑事判决关于肖新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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