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7号。

负责人侯建斌,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解放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郝维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05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3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到张家口市宣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权属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权属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2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网上交易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87009.8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

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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