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申请人:吴远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远图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强强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吴科述称:被申请人因年老体衰,生活无法自理,因喉癌声带切除无法说话,被申请人有5名子女,其他子女因在异地或忙于工作,只有申请人可在被申请人身边予以长期照顾和护理,现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吴远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吴科为被申请人吴远图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远图与其配偶周吉玉婚后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吴起、吴亚群、吴玲玲、吴蕾以及申请人吴科。被申请人吴远图现除上述亲属外无其他近亲属。被申请人吴远图于2009年9月24日因声嘶半年余在湖南省人民医院行喉全切除术+气管切开术+颈淋巴清扫术,诊断:喉癌。手术后不能说话,仅以听力和书写文字交流。2019年以来听力完全丧失,目前意识模糊,不认识人,无行动力,书写已无法交流表达,卧床已3个月,吃饭需喂食流质,大小便失禁,生活需人护理。 经被申请人吴远图的配偶周吉玉及其子女吴起、吴亚群、吴玲玲、吴蕾、吴科的申请,本院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吴远图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湘芙蓉司鉴中心[2020]精鉴字第2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吴远图目前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案、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干部履历表、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且被申请人吴远图的配偶周吉玉及其子女吴起、吴亚群、吴玲玲、吴蕾均同意申请人吴科作为被申请人吴远图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申请人吴科为被申请人吴远图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吴远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吴科为被申请人吴远图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阳强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锦睿 书记员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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