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馨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清镇市云岭东路红树东方小区延盛轩夹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586240。
法定代表人:刘志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正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馨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派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谢忠主持调解后,原告贵阳馨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正武已交纳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止期间物业服务费1804.2元为由,故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馨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馨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