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武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皇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夫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峰,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崔武猛与被告临沂皇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崔武猛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武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武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崔武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