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农民,住樟树市, 委托代理人:段金生,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戈建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国兵(下称原告)诉被告戈建江(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伟审判长,与审判员苏峻、人民陪审员罗江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在江苏苏州做生意,邀原告入伙,并要原告垫付资金38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380000元资金后,被告却从未告诉过原告项目经营情况,原告也从未得到项目经营的半分利润,为此原告提出退伙,被告表示同意但要求暂借原告的投资款380000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380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按年利率8.4%计算利息,并约定被告每月至少归还本金及利息15000元,可之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讨,被告仍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钱是事实,但在2016年过年前被告已经归还原告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实际上是还欠原告36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确认被告戈建江尚欠原告刘国兵借款本金360000元及360000元本金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的利息; 被告戈建江在2017年4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欠原告刘国兵的全部款项。 案件受理费7678元,减半收取3839元,由被告戈建江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晓伟 审 判 员  苏 峻 人民陪审员  罗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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