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黄贤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浙江众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A19915F,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团结东路9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贤龙与被告浙江众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黄贤龙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黄贤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贤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汝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维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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