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碾子山区嘉怡食杂店。 经营者:贾明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碾子山区。 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站前大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子刚,职务: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段长。
审理经过
碾子山区嘉怡食杂店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碾子山区嘉怡食杂店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碾子山区嘉怡食杂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语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