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泉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洹岑,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诗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杨云、王太渊,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司徒丽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第三人付其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莉,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胡泉清诉被告李诗军,第三人司徒丽霞、付其美合同纠纷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按月支付租金8万元(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截至起诉时已欠56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胡泉清起诉时间系2019年8月21日,起诉时诉讼标的合计860000元,原告已预交6200元诉讼费。因原告诉请被告按月支付租金8万元,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截至2020年8月4日,原告诉讼标的累计已达17400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4日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原告在收到补交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胡泉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胡泉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