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审理经过 崔某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学绪
审 判 员 封 雪
人民陪审员 王**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