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巨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大墅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光富,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亿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杨震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曹光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
原审被告:叶成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审被告:刘余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审被告:曹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巨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亿创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曹光富、叶成秀、刘余荣、曹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99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巨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巨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