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再金,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蔡锦平,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吴俊岩,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石利科,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再金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俊岩、石利科名下4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杨再金以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再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吴俊岩、石利科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杨再金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进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 慧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