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51472235F。 法定代表人:陈庆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南经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98978819U。 法定代表人:陆化,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给付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1257932.65元等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通过传统查控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经过评估、拍卖,现已处置完毕,变现金额143800元,扣除辅拍费用1938元,剩余141862元(包含评估费3000元)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本院已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21年6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做终本约谈,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瑞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洁尘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谢继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