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治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紫坊校前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花,系公司职工。

被告:贾瑞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现住平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治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瑞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长治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长治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治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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