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冯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2019年5月4日,云龙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李冯斌严重违法问题予以政务立案调查,2019年5月5日,云龙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6月14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1日被云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龙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冯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冯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2009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冯斌利用担任漕涧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336047.00元。

1、2009年间,被告人李冯斌在漕涧镇集镇建设规划图上发现一块空地后,与漕涧镇人民政府协商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受让了漕涧镇紫金酒店对面的一块面积为176平方米的土地,出让价人民币26347.00元。李冯斌利用监管漕涧镇土地出让金的便利,在未缴纳出让金的情况下,向漕涧镇国土分局提供了其已经缴纳出让金的虚假证明,骗取批准了土地使用权证,价值人民币26347.00元的1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被被告人李冯斌无偿占有。

2、2016年10月间,保山荣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到漕涧镇举办展销会。被告人李冯斌于2016年10月11日向荣泰公司收取了卫生费人民币22000.00元现金。收到该笔卫生费后,李冯斌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赌博活动。

3、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漕涧镇人民政府共拨8张卡内公益性岗位工资289369.64元(2016年间,李冯斌将张某1的银行卡归还,张某1银行卡内资金已被李冯斌取用3100元,张某1公益性岗位于2015年3月解聘)。从2015年8月28日起,截止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李冯斌共计从张某1卡内及其余7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卡中取现人民币287700.00元用于个人支出,至案发未归还。剩余7张银行卡,李冯斌于2019年3月的一天在永保大桥将卡丟弃于澜沧江中。

二、挪用公款罪

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李冯斌利用担任漕涧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共挪用公款246220.30元,并用于以打麻将、刁三匹等方式进行赌博犯罪活动。

1、2016年2月间,被告人李冯斌频繁参与打麻将、“刁三匹”等形式的赌博活动,因无赌资,便向城管员张某1打听集镇卫生费收取情况,后指使张某1将卫生费取现30000.00元,张某1取现后到漕涧镇紫金酒店附近,将30000.00元现款交给了被告人李冯斌,被其用于赌博活动。

2、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李冯斌与张某1、沈某共同对2016年收取卫生费的票据领取记录及收取金额进行核对。经核对,2016年应上缴卫生费为173725.00元。扣除已上缴漕涧镇财政所的100000.00元及2016年2月间张某1交给被告人李冯斌的现款30000.00元外,还应上缴财政43725.00元。李冯斌便以尾款由其上缴为由,指使张某1将该笔尾款存到其个人账户。次日,张某1将43725.00元卫生费转入李冯斌在农村商业银行的62×××41账户,此笔款被其用于赌博活动。

3、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李冯斌与张某1、沈某共同对2014年漕涧镇收取卫生费的发票、票据领取记录及收取金额进行核对。经核对,2014年应上缴卫生费为128250.00元。扣除张某1已于2014年1月15日转账至被告人李冯斌私人账户的8万元2014年卫生费,还应上缴财政48250.00元。核对后,被告人李冯斌以现金形式向张某1收取了尾款48250.00元。被告人李冯斌收取2014年卫生费共128250.00元后,未上缴财政,用于赌博活动。

4、2014年6月9日,漕涧镇人民政府与曹宗全签订了“漕涧镇中心集镇公厕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曹宗全施工队在漕涧镇集镇区红绿灯下澡塘河边新建一座公厕,工程以10万元一次性包干结算。该项目由漕涧镇集镇办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原计划新建公厕,但因地点限制,实际只对原址的旧公厕进行了修缮、提升,实际工程款为55754.70元。被告人李冯斌作为漕涧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办公室主任,利用职务上管理集镇项目的便利,采取制作虚假的工程结算资料的手段,以合同价10万元核销该项目工程款。2014年9月22日,漕涧镇人民政府将工程款9.5万元(暂扣保修金0.5万元)拨付给曹宗全。根据被告人李冯斌的安排,曹宗全于当日将工程结余资金44245.30元转入被告人李冯斌私人账户。此笔款被李冯斌用于打麻将等赌博活动。

三、赌博罪

被告人李冯斌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云龙县盛世经典何菊贤茶室内、刘凤池家中、杨玉梅家中、李超群家中以打麻将、刁三匹、摇宝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冯斌等人打麻将赌博期间每人至少拿出5000元赌资,参与人数为4人,当场赌资在2万元以上;在刁三匹赌博期间,开始赌博前面每位参加赌博人员必须亮出1万至2万的赌资才可参加赌博,赌资输完后参赌人员会向杨玉梅等人借赌资继续参加赌博,参赌人数均在5人至7人左右,当场赌资都在5万元以上。被告人李冯斌不务正业,长期沉迷于赌博,而且用于赌博的金额较大。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政务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左某1、沈某、张某1、赵某1、李某1、何某1、赵某2、杨某1、车朝旭、萧某、何某2、左某2、李某2、赵某3、何某3、浦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冯斌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供法庭质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冯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漕涧镇集镇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漕涧镇集镇管理经费的职务便利,贪污人民币336047.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冯斌挪用公款246220.30元,用于打麻将、刁三匹等赌博活动;被告人李冯斌以营利为目的,在云龙县盛世经典何菊贤茶室内、刘凤池家中、杨玉梅家中、李超群家中以打麻将、刁三匹、摇宝等方式进行赌博,用于赌博的资金确定的有50万余元。被告人李冯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李冯斌的刑事责任,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冯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对被告人李冯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冯斌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00元。

被告人李冯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认罚,辩解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09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冯斌利用担任漕涧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582267.3元,并将非法占有的公款用于赌博活动,至今未归还。

1、2009年间,被告人李冯斌在漕涧镇集镇建设规划图上发现一块空地后,与漕涧镇人民政府协商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受让了漕涧镇紫金酒店对面的一块面积为176平方米的土地,出让价人民币26347.00元。李冯斌利用监管漕涧镇土地出让金的便利,在未缴纳出让金的情况下,向漕涧镇国土分局提供了其已经缴纳出让金等虚假证明,骗取批准了土地使用权证,价值人民币26347.00元的1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被被告人李冯斌无偿非法占有。

2、2016年11月间,保山荣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到漕涧镇举办展销会。被告人李冯斌于2016年11月10日向荣泰公司收取了卫生费人民币22000.00元现金。收到该笔卫生费后,李冯斌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赌博活动。

3、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漕涧镇人民政府共拨付了李某1、李某3、张某1等8张卡内公益性岗位工资289369.64元,8张公益性岗位工资卡由李冯斌保管,李冯斌未按规定上缴财政。2016年间,李冯斌将张某1的银行卡归还,张某1银行卡内资金已被李冯斌取用3100元,张某1公益性岗位于2015年3月解聘,截止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李冯斌共计从张某1卡内及其余7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卡中取现人民币287700.00元被其非法占有,用于赌博、还钱等。剩余7张银行卡,李冯斌于2019年3月的一天在永保大桥将卡丟弃于澜沧江中。

3、2016年2月间,被告人李冯斌频繁参与打麻将、“刁三匹”等形式的赌博活动,因无赌资,便向城管员张某1打听集镇卫生费收取情况,后指使张某1将卫生费取现30000.00元,张某1取现后到漕涧镇紫金酒店附近,将30000.00元现款交给了被告人李冯斌,被其非法占有,用于赌博活动。

4、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李冯斌与张某1、沈某共同对2016年收取卫生费的票据领取记录及收取金额进行核对。经核对,2016年应上缴卫生费为173725.00元。扣除已上缴漕涧镇财政所的100000.00元及2016年2月间张某1交给被告人李冯斌的现款30000.00元外,还应上缴财政43725.00元。李冯斌便以尾款由其上缴为由,指使张某1将该笔尾款存到其个人账户。次日,张某1将43725.00元卫生费转入李冯斌在农村商业银行的62×××41账户,此笔款被其非法占有,用于赌博活动。

5、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李冯斌与张某1、沈某共同对2014年漕涧镇收取卫生费的发票、票据领取记录及收取金额进行核对。经核对,2014年应上缴卫生费为128250.00元。扣除张某1已于2014年1月15日转账至被告人李冯斌私人账户的8万元2014年卫生费,还应上缴财政48250.00元。核对后,被告人李冯斌以现金形式向张某1收取了尾款48250.00元。被告人李冯斌收取2014年卫生费共128250.00元后,未上缴财政,被其非法占有,用于赌博活动。

6、2014年6月9日,漕涧镇人民政府与曹宗全签订了“漕涧镇中心集镇公厕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曹宗全施工队在漕涧镇集镇区红绿灯下澡塘河边新建一座公厕,工程以10万元一次性包干结算。该项目由漕涧镇集镇办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原计划新建公厕,但因地点限制,实际只对原址的旧公厕进行了修缮、提升,实际工程款为55754.70元。被告人李冯斌作为漕涧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办公室主任,利用职务上管理集镇项目的便利,采取制作虚假的工程结算资料的手段,以合同价10万元核销该项目工程款。2014年9月22日,漕涧镇人民政府将工程款9.5万元(暂扣保修金0.5万元)拨付给曹宗全。根据被告人李冯斌的安排,曹宗全于当日将工程结余资金44245.30元转入被告人李冯斌私人账户被其非法占有。此笔款被李冯斌用于赌博活动。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1.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5月4日云龙县监察委员会对李冯斌的违法问题予以政务立案调查。2019年6月19日,云龙县公安局对李冯斌涉嫌赌博案立案侦查。

2.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对被告人李冯斌采取的留置措施及强制措施情况。2019年5月5日,云龙县监察委员会对李冯斌采取留置措施。

3.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5月5日,云龙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李冯斌带到云龙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4.三面照片、户口证明调取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冯斌的身份情况,其在本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5.第一次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查提纲;第二次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查提纲、补充调查报告,证实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两次退回云龙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的情况。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1)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介绍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聘用合同书、中共漕涧镇委员会文件、聘用合同,证实李冯斌的工作简历,2008年12月7日经漕涧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李冯斌任集镇办公室主任。(2)土地转让资料及证明材料,证实2006年4月14日,云龙县国土资源局和李冯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位于平方米给李冯斌,总额为26347.00元;2010年12月5日漕涧镇集镇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关于漕涧集体二轮土地四区附15号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土地面积是253平方米(0.379亩),土地价款37140.00元;2014年7月17日,李冯斌向云龙县财政局缴纳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款16702.00元,其他一般罚没收入572元,合计17274.00元;2014年7月17日,云龙县国土资源分局、漕涧镇集镇办出具证明:李冯斌在漕涧二轮开发中转让得一宗国有土地,宗地号为四区附15号,面积为176平方米,现在地籍调查面积为204.6平方米,超占面积28.6平方米,该宗地符合集镇规划,同意办理土地证。(3)环卫费收据,证实2016年11月10日,李冯斌收到保山荣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的漕涧镇临时商业会展环卫费22000.00元。(4)2016年卫生票据领取登记,证实2016年1月、2月、4月,张某1、沈某领取卫生票据179725.00元,扣除税收等,实际金额173725.00元,于2016年5月交接给李冯斌。(5)漕涧镇基本账户及专户,集镇办2010年至2018年账目、2013年-2018年村镇管理资金明细账,证实集镇办基本账户、专项资金专户、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及漕涧村委会经营收入、村政管理资金账目收支情况。(6)中共云龙县委龙发[2011]73号文件,证实漕涧镇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7)2015年卫生票据移交登记,证实****年**月**日出生费票据移交金额合计129610.00元,税收发票1360元,合计移交金额128250.00元,参加移交人李冯斌、张某1、沈某。(8)2014年漕涧镇中心集镇公厕工程相关资料,证实漕涧镇中心集镇公厕工程项目的合同价为10万元,工程结束后,根据10万元工程的结算资料,2014年9月22日,漕涧镇人民政府将工程款9.5万元(暂扣保修金0.5万元)拔付给曹宗全。(9)漕涧镇经济开发区四区附10号、15号土地评估委托书、土地估价报告,证实2010年7月31日,漕涧镇人民政府委托大理铭羽土地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漕涧镇经济开发区四区附10号、15号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10)云龙县“三定”方案龙办发[2006]41号,证实2006年12月17日云龙县委办公室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龙县各乡(镇)“三定”方案的通知,规定了乡镇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等。(11)漕涧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相关材料、漕涧镇政府李正军等8人公益性岗位相关情况表,证实李某1、李某3等8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情况。

7.问题线索移送表,证实李冯斌曾向李超才、李超群等人借过高利贷。

8.李冯斌涉嫌赌博案移送函、移送说明,证实2019年7月30日云龙县公安局出具关于李冯斌涉嫌赌博案侦查终结移送函及移送说明。

9.关于给予李冯斌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实李冯斌已于2019年6月14日被开除党籍。

10.李冯斌自书材料,证实2016年至2017年间,李冯斌叫张某1、沈某二人取给其卫生费还赌博债务。2016年其占用卫生费3万元左右至今没有入账。2016年11月份,李冯斌经请示漕涧镇领导同意办理展销会并收取不低于2万元的卫生费,后李冯斌收取了办理展销会的卫生费22000.00元,收到卫生费后,李冯斌没有入账,被其一直占用。

11.情况说明,证实李冯斌的任职情况及在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从云龙县漕涧镇人民政府专项资金专户、云龙县漕涧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财政专户中拔付给李某1、李某3、赵某2、杨某2、张某1、沈某、李正军、赵某1累计资金289369.64元,该笔资金均为公益性岗位工资。

12、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证实2014年张某1转账给李冯斌账户8万元,2016年张某1转账给李冯斌账户43725.00元。2015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5日,李冯斌从8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取现人民币287700.00元。

13.证人左某1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11月至今任漕涧镇副镇长,2016年1月左右至今分管集镇、国土、劳服站、人居环境提升等工作。其没有签批过环卫队、城管队的支出。集镇卫生费由村镇管理委员会收取,收取后存入漕涧村村财政代管中心,漕涧镇集镇办只是监管,不能收取卫生费。

14.证人沈某、张某1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8年的卫生费由沈某与张某1收取,2019年的卫生费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的人员收取,沈某负责开单,钱由张某1收取和保管。2013年、2014年收取的卫生费交给漕涧村委会会计祝文光;2015至2017年收取的卫生费交给漕涧镇集镇办李冯斌;2018年收取的卫生费交给漕涧村委会会计祝文光。交给李冯斌的卫生费,张某1一部分是通过转账转给他,一部分是交他现金,账号是李冯斌提供,是李冯斌的对公账号还是私人账号其不清楚,交给李冯斌的卫生费,李冯斌如何使用其不清楚。2014年的卫生费已足额交给了李冯斌,每次都是李冯斌打电话给张某1叫她拿给他钱,第一次张某1通过转账方式转给李冯斌8万元,第二次是将剩余的卫生费全部交给他,拿给他现款。2016年卫生费实际交账金额173725.00元,转入政府账户的金额为10万元,张某1通过转账转给李冯斌43725.00元,2016年2、3月份,李冯斌打给张某1电话说要给他取几万元,之后张某1将剩余的3万元现款取出交给李冯斌。沈某、张某1办理过公益性岗位工资卡,但没有使用过工资卡里的工资,张某1的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其和李冯斌要回了这张银行卡。

15.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6年漕涧镇举办过展销会,可能安排过李冯斌收点卫生费用于展销会期间和结束后的卫生清扫。

16.证人车朝旭证言,证实2012年12月至2016年4月,其一直分管漕涧镇政府的集镇工作,漕涧镇集镇办经手的公厕项目有结余款,结余资金是李冯斌经手。其记不清楚结余资金如何使用。2014年,公益性岗位申报了7、8个人,公益性岗位工资开始由漕涧村负责,后来公益性岗位工资和密码由漕涧镇集镇办负责管理。

17.证人钏国东证言,证实李冯斌购买土地应该是2009年或者2010年左右,其代表漕涧镇人民政府与李冯斌签的土地转让协议,其只是签了名字,时间由李冯斌自己签,李冯斌这宗地签订的转让价格应该是9.8万元/亩。当时李冯斌说过2004年县国土局到漕涧镇挂牌出让过二类地,时间如果签成2004年,就不需要再进行挂牌、出示。

18.证人赵某1、李某1、赵某2、杨某2、李某3证言,证实赵某1、李某1、赵某2、杨某2、李某3等8人办理过公益性岗位工资卡,办理后就将卡交给了漕涧村或漕涧镇管理,赵某1、李某1等人均没有使用过工资卡里的工资。

19.证人何某1证言,证实其在漕涧村委会任职期间保管了8张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卡。2014年左右,漕涧镇集镇管理的环卫、城管人员由漕涧村管理,并且负责垃圾车油费、维修费、环卫及城管人员工资等支出,当时收取的卫生费不够支出,资金压力大,所以漕涧镇和漕涧村的领导决定把环卫队和城管队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为公益性岗位,但这些人的工资仍然正常按月发放,待他们的公益性岗位工资下发后由漕涧村一并收回,不再重复发放,收回的钱作为集镇管理经费使用,以减轻漕涧村的压力,所以就让每人重新办理了信用社卡作为公益性岗位工资卡,让他们把卡连同密码一并交给漕涧村委会。卡收齐后,由漕涧村报账员祝文光统一保管,并定期取现后将钱存入财政代管中心。2015年5月份,漕涧村把这些银行卡连同集镇管理的印章、环卫及城管人员清单、工资清单等资料全部移交给了漕涧镇政府,接收方是李冯斌。

20.被告人李冯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09年,利用监管漕涧镇土地出让金的便利,没有缴纳176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26374.00元,后向漕涧镇国土分局提供了已缴纳出让金等虚假证明,于2012年骗取批准了土地使用权证。漕涧四区附15号出让面积为0.379亩的这份协议,是其为了顺利办理土地证而伪造的,同时其还以集镇办名义写了一个内容为土地面积253平方米,价款37142.00元的一个证明;漕涧镇从2000年左右开始收取卫生费,卫生费一般都是每年年初收取,收取后由收费的人把钱直接交到村财政代管中心。从2014年开始,由镇政府管理环卫队和城管队,由城管队的张某1和沈某收取集镇区域内的卫生费,由环卫队的李素祥收取街天临时摊位的卫生费,收取卫生费后,由收费员将钱上缴到政府账户,集镇办只负责监管,不直接收取卫生费,集镇办负责监督收费员是否按标准收取,是否使用收费票据,并同收费员核对卫生费数额后,督促收费员及时将费用上缴财政。其为了占用卫生费,就让收费员将收取的卫生费交给其。2014年的卫生费是128250.00元,2014年初,其安排张某1转账到其的私人账户8万元,2015年2月份,根据其的安排,张某1将2014年剩余的48250.00元卫生费以现金形式交给了其,其收到卫生费128250.00元后,没有按规定上缴财政,用于打麻将、购买彩票等;2016年2月间,因其频繁参与打麻将、“刁三匹”等形式的赌博活动,因无赌资,就想着用镇政府的卫生费,因为卫生费是由集镇办监管,用了也没有人知道,后指使张某1将卫生费取现人民币3万元交给其使用,用于赌博活动,2016年5月间,其与张某1、沈某共同对2016年收取卫生费的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对,2016年应上缴卫生费为人民币173725.00元。扣除已上缴漕涧镇财政所的人民币10万元及张某1交给其的3万元外,还应上缴财政人民币43725.00元,其以尾款由其上缴为由,指使张某1将该笔款存到其个人账户,用于赌博活动;2016年11月10日,其向保山荣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卫生费人民币22000.00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后将该笔款用于赌博活动;漕涧镇中心集镇公厕项目由漕涧镇集镇办负责,工程预算10万元,由曹宗全施工队实施。项目实施后,还剩下一部分工程款,其知道这个情况后,就按照10万元的施工合同做了虚假的项目结算资料,并找到相关人员签字,之后财政所根据项目结算资料,拔付给了曹宗全9.5万元工程款(暂扣保修金0.5万元)。根据其的安排,曹宗全将结余款44245.30转到其的私人账户,之后其将这笔款用于打麻将等赌博活动;2015年其保管了张某1、沈某、李某1、李某3、杨某2、李正军、赵某2、赵某18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卡(含密码)。根据规定,这8人的工资是由漕涧镇按月发放,所以卡里的工资不需再重复发给他们,最后要将工资卡里的钱取出存入漕涧村财政代管中心账户,作为集镇管理经费。这8张卡里的钱被其取现后使用,用于还钱、买彩票、赌博。张某1的其已经还给她,还给她卡的时候卡里基本上没有钱了,其余7个人的卡在2019年3月份的时候被其丢进澜沧江里。

二、赌博罪

被告人李冯斌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云龙县盛世经典何菊贤(已判决)茶室内、刘凤池(已判决)家中、杨玉梅(已判决)家中、李超群家中以打麻将、刁三匹、摇宝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冯斌等人打麻将赌博期间每人至少拿出5000元赌资,参与人数为4人,当场赌资在2万元以上;在刁三匹赌博期间,开始赌博前面每位参加赌博人员必须亮出1万至2万的赌资才可参加赌博,赌资输完后参赌人员会向杨玉梅等人借赌资继续参加赌博,参赌人数均在5人至7人左右,当场赌资都在5万元以上。被告人李冯斌不务正业,长期从事赌博,赌博期间所输人民币达80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1.云龙县纪委监委问题线索移送表,证实2019年6月4日,云龙县监察委员会将李冯斌涉嫌赌博的线索移送云龙县公安局。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6月19日云龙县公安局对李冯斌涉嫌赌博案立案侦查。

3.云龙县纪委监察委员会讯问笔录,证实李冯斌欠私人借款100万余元,信用卡欠款11万余元,高息贷款46万余元,至今有100多万元欠款没有还,欠款主要用于打麻将、买彩票。

4.云龙县公安局关于李冯斌涉嫌赌博侦查终结移送说明,证实云龙县公安局将李冯斌涉嫌赌博罪移送云龙县监察委员会合并办理。

5.接受证据清单、李冯斌向何某3借钱的借条、李冯斌向赵某3借钱的借条,证实李冯斌向何某3借款5万元,向赵某3共借款9万元。

6.证人萧某、何某2、左某3、何某4、李某4、祝某、李某5、李某6、左某2、尹某、李某2、李某7、张某2、李某8、蒲某证言,证实2016年至2018年间,李冯斌在盛世经典何菊贤茶室、刘凤池家中、杨玉梅家中、李超群家中参与打麻将、刁三匹、摇宝进行赌博。打麻将时一般每人要拿出5000元钱,4人参与,当场赌资在2万元以上,刁三匹赌博期间,开始赌博前面每位参加赌博人员必须亮出1万至2万的赌资才可参加赌博,参赌人数一般在5人至7人左右,当场赌资在5万元以上,赌资输完后参赌人员可向杨玉梅等人借赌资继续参加赌博。李冯斌在刘凤池家打麻将、刁三匹,最低输了50万元。

7.证人赵某3、何某3证言,证实2018年1月份李冯斌向赵某3借钱9万元,2018年底归还2万元,尚欠7万元。向何某3借钱5万元,至今没有还。

8.被告人李冯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欠款至今有100多万元没有还,主要是高利贷、信用卡透支、私人借款,欠款是因为其打麻将,买彩票。其从2014年开始参与赌博一直到2018年2月,在刘凤池家中、盛世经典何菊贤茶室、杨玉梅家中、李超群家中参与打麻将、刁三匹、摇宝,打麻将时一般每人要拿出5000元钱,4人参与,当场赌资最低在2万元以上。其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的有50万元以上。其从2014年开始在刘凤池家参与打麻将赌博持续了一年左右,平均一个星期参加两、三场,其中有一场就输了一万三千几,在刘凤池家其总的输了一、二十万左右;在2015年期间到何菊贤那里参与打麻将,持续了五、六个月,一个星期参加两、三场左右,在何菊贤那里参加赌博期间总的输了十万左右;从2015年底在杨玉梅家参加打麻将赌博持续了一年左右,一个星期有三至四场,在赌博期间总的输了三十至四十万左右。在杨玉梅家参与刁三匹赌博从2017年4至5月份开始,一直到2018年2月份,平均每个星期参加三、四场左右,刁三匹的时候,每人至少要拿出1万元的赌资放在各人前面的桌子上,只有赌资在1万元才可以参加赌博。其参加的场次有五、六个人,最多的时候有七、八个人参加,有的场次每人要拿出2万元赌资,在杨玉梅家刁三匹期间其总的输了二十万左右;2017年,在李超群家以摇宝的方式参与赌博两次,第一次的时候输了六、七千元,第二次的时候输了2万多。其参与赌博总的输了80至90万元。

9.辨认笔录,证实萧某、李某4、李某5、李某6、左某2、尹某、李某2、李某7、蒲某辨认出一起参与赌博的人员李冯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冯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云龙县漕涧镇集镇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漕涧镇集镇管理经费的职务便利,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虚构卫生费由其上缴,指使卫生员将卫生费交给自己,以收款不入账的方式,截留卫生费被其非法占有。被告人李冯斌采取骗取的手段,制作虚假的结算资料,套取工程款被其非法占有。被告人李冯斌将非法占有的卫生费、工程款、土地出让金、公益性岗位工资共计人民币582267.3元用于赌博等,至今没有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李冯斌构成贪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冯斌不务正业,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在云龙县杨玉梅家中、李超群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冯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赌博,应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两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冯斌归案后认罪认罚,可适当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冯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冯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

二、向被告人李冯斌追缴赃款582267.3元,返还云龙县漕涧镇人民政府;赌资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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