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98810167G,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贵州火炬软件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帆,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进京,男,汉族,1990年10月3日,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进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