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州市姚村镇焦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焦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张红,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周,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军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林州市。 第三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杜会民,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林州市姚村镇焦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彭军巧及第三人中交第二公路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是指原告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是什么,要求确认的实体权利或义务是什么必须明确。所谓事实,主要是指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所谓理由是指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彭军巧及第三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属于非必要共同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州市姚村镇焦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