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天津狮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金嘉,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 法定代表人:郭金洪,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施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被保全人:何瑞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天津狮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施俊、何瑞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981号之二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3,046,907.84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施俊、何瑞琳账户存款3,046,907.84元继续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施俊、何瑞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46,907.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仲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春燕 书记员 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