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425号。
主要负责人:沈林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光,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刘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与被告吴**发、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