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汝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赵祖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汝民与被执行人赵祖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赵祖山保证在2021年9月20日之前偿还完毕。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282元、罚款3000元被执行人赵祖山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5执10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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