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成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杰,广东可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海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成金与陈海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4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陈海青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成金支付工程款45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9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陈海青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77.96元由被告负担。因陈海青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成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工程款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7.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641.26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90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海青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成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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