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庄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星大街146号。
负责人:武文超。
被申请人:米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刘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李春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庄支行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米栋、刘娟、李春英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庄支行以本行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米栋、刘娟、李春英名下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