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文久,经理。 被告:韩玉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审理经过
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庆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