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文久,经理。         被告:韩玉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审理经过

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庆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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