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负责人:陈大鹏,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婷、刘晨瑜,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尚旭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审理经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尚旭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尚旭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旭刚银行存款人民币152593.9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