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安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绍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安元因与被申请人王绍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0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朱安元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为王绍品向朱安元支付两笔44000元构成重复给付,径而直接认定重复给付的44000元为不当得利,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朱安元取得的所有款项均基于双方合伙协议约定,是合伙利润分红,合伙协议就是朱安元取得款项的合法依据。二审法院已经查明双方未就合伙利润进行结算,无法得出王绍品受损的结论。故朱安元取得案涉44000元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2.本案是因合伙协议发生的纠纷,系合同之债而非不当得利之债。根据双方聊天内容,可以证明双方一致认可:合伙利润未结算需要结算,结算完毕后如果朱安元多拿就返还。但因王绍品拒绝出具其掌握的业务量、相关单据及合伙收益的相关资料,导致双方未能结算,王绍品不正当的阻碍对合伙利润的计算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即其在未结算完毕之前,无权要求朱安元返还44000元。综上,请求提起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绍品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不当得利人应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害人。本案中,根据王绍品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王绍品、朱安元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对于曾约定由王绍品支付给朱安元70000元分红不持异议。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王绍品共计支付给朱安元114000元,其中因银行系统故障、交易到账迟延,导致王绍品向朱安元重复支付2笔44000元。朱安元受领该44000元后,便在王绍品与朱安元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该重复支付的44000元即为王绍品之损失。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朱安元应当向王绍品返还4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朱安元与王绍品之间合伙利润是否结算与本案不当得利关系无涉,朱安元以双方未结算为由主张不应返还案涉44000元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朱安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朱安元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