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岑见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沈小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徐爱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岑见红与被告沈小辉、徐爱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岑见红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小辉、徐爱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岑见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小辉、徐爱芬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见红撤回对被告沈小辉、徐爱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岑见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