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余能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能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能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监狱规章制度,在劳动中认真负责,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累积考核分1917.5分。获得表扬3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能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能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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