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申请人:魏小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唐奉镇黄疃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晓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申请人:刘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小昌与被申请人刘晓志、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魏小昌申请于2020年7月15日做出(2020)冀1182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2020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解除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刘晓志、刘维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