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郑玉忠,该××场长。
委托代理人:于青钢,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哈尔滨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王颜发,该××经理。审理经过 关于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以下简称八五六农场)与哈尔滨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黑8108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8日八五六农场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7日八五六农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黑8108执保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鑫磊公司在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场部阳光嘉园小区36套房产。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八五六农场与鑫磊公司申请对查封的22套房屋予以评估,并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用该22套房屋抵债。2018年5月29日双方当事人将执行和解协议提交我院,八五六农场申请撤回对鑫磊公司的执行申请,要求抵债房屋在未办理完过户手续前继续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7)黑8108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树田
审判员 任英武
审判员 杨劲松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