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彭佳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牛新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彭佳佳与被告牛新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冀0126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冀0126财保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冻结曹海亮在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存款10000元;冻结牛新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人民东路营业所存款10000元。彭佳佳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佳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曹海亮在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牛新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人民东路营业所存款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