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营业场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18号西雅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1442761X。
负责人:李杨,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女,该行职员。
被告:李月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诉被告李月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月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22145.02元(其中:本金18841.43元、利息2162.0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38.67元),以上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约定计算至结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月萍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相关情况
一、信用卡申请人:李月萍。
二、卡号:62×××11。
三、利息及费用约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约定,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违约金。
四、逾期情况:李月萍持卡消费后,未能按期归还透支款项,截至2020年9月10日,尚欠本金18841.43元、利息2162.08元、违约金1138.67元。
五、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李月萍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申领信用卡后,双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即依法成立,此后应按照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李月萍持卡消费产生欠款后,未按期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李月萍偿还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月萍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偿还本金18841.43元,支付利息2162.08元(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138.67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月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